□本報記者陳東升
  □本報通訊員葉肖華唐玉富
  仲冬時節,錢江法治高層論壇暨浙江省法學會浙籍法學家研究會在杭州市召開,五十餘名浙籍法學家齊聚浙江工商大學,共商法治中國大計。江平、陳光中、高銘暄和應松年四位浙江籍法學家參加會議並作主題演講,與大家一起為法治浙江和法治中國建言納策。
  縱觀近代中國法治史,許多功勛卓著的法學家有個共同特點:籍貫浙江。從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到法學家吳經熊,再到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長沈鈞儒,從江平、陳光中、高銘暄、應松年到陳興良、胡建淼、孫笑俠、張志銘,這些著名法學家都有一個共同的名字:浙江人。
  浙江工商大學副校長、浙籍法學家研究會會長陳壽燦教授對《法制日報》記者說,近百年來,浙籍法學家以經國治世的法治情懷傳承法治精神,傳播法治理念,參與法律制訂,形成了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特有的“浙江現象”。
  “浙江現象”是怎樣形成的?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是浙江湖州人。他以“參考古今,博稽中外”的大家胸襟引進西方法治文化,力促法治文化的多元交流,開啟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大門,成為法律變革中的開拓者。
  浙江省法學會專職副會長陸劍鋒教授介紹,目前,遍佈全國的浙江籍法學名家多達一百餘名。
  陸劍鋒認為,中國法學界的“浙江現象”歷史淵源深遠,其發展大體經歷了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浙籍法學家初登歷史舞臺時期,沈家本為其中翹楚。這一時期的浙籍法學家為改變舊法制、引進新法治而殫精竭慮,是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的開創者和引導者。
  第二階段是以吳經熊為代表的浙籍法學家的成長期,他們將西方國家的先進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引入中國,付諸於實踐,推進了中國融入法治現代化的步伐。
  第三階段是浙籍法學家的深化期,沈鈞儒的法治成就將其推向頂點。他們在制度變革的激烈期擔當起建立新中國法治根基的重任,是新中國法院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奠基人和領路人。
  第四階段是“浙江現象”的成型期,以江平、陳光中、高銘暄和應松年為代表。他們以法治為生命,創新法學理論,參與實踐立法,倡導法治理念。法律民法通則、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出台,浙籍法學家都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第五階段是“浙江現象”的噴發期,陳興良、胡建淼、孫笑俠、張志銘等浙籍法學精英輩出。他們遍佈各個部門法,為中國法學的中興貢獻著自己的法律智慧。
  “浙江現象”有何特點?
  以集群的形式表現出來是法治變革過程中的“浙江現象”的突出特點之一。浙籍法學家群體人數眾多,分散於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行政法學等多個領域,每個領域的旗幟性人物中都有浙籍法學家的身影,江平、陳光中、高銘暄和應松年等更是各個領域的開拓者和奠基者。無論是在省內還是省外,這些法學家均精誠團結,以共同的法治話語努力推進中國的法治建設。
  為更好地發揚浙籍法學家的法治精神,擴大浙籍法學家集群的法治影響力,2012年9月,浙江省法學會成立了浙籍法學家研究會,浙江工商大學副校長陳壽燦教授任會長、法學院院長譚世貴教授任副會長。目前,這一研究會已成為浙籍法學家法治思想交流、碰撞的平臺。
  陳壽燦介紹,浙籍法學家之間具有良好的法治傳承。不同階段的浙籍法學家都在為中國法治變革貢獻自身的力量,法學前輩將其形成的法學思想和法治精神傳承給下一代法學精英,法學後輩將前輩的法學思想發揚光大。高銘暄教授是著名刑法學家陳興良教授的博士生導師,陳光中教授是新一代訴訟法學界翹楚胡銘教授的博士生導師,應松年教授與著名行政法學家胡建淼教授亦是師生關係,從中可以看出浙籍法學家法治思想的一脈傳承。
  譚世貴介紹,浙籍法學傢具有強烈的創新意識和務實精神。浙籍法學家敢為天下先,勇於提出新穎的學術思想,開闢全新的學術園地,陳興良將刑法學與哲學結合到一起,開創了刑法哲學的新視域。不僅如此,他們勤於反思,樂於實用,拙於空談,註重法學思想與法治實踐的結合,用活生生的法治實踐檢驗法學思想的生命力。因此,他們積极參与立法機關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工作,高銘暄全程參與新中國幾部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工作,陳光中的多項法條建言為刑事訴訟法典所採納。在社會影響巨大的案件中,也常常聽到浙籍法學家的法律箴言。
  “露從今夜白,月是故鄉明”,浙籍法學家有著濃厚的故鄉情結。有的浙籍法學家扎根於浙江省,立足於浙江省取得了學術成就;有的走向全國,在北京或者上海等地建立了學術功勛;有的走向世界,在世界範圍內贏得了蜚聲海內外的學術聲譽。無論身居何地,他們都時時刻刻地關心和支持浙江省的法治建設和法治發展,並且毫無保留地奉獻著自己的法律智慧。這些功成名就的浙籍法學家對於年輕的浙江籍法律學人也是多方提攜和關照;省內的浙籍法學家更以推進故鄉浙江的法治建設為己任,無怨無悔地奉獻著青春和才智。
  為什麼會形成“浙江現象”?
  陳壽燦認為,說到“浙江現象”形成的原因,首先就要談談吳越文化圈經商的傳統。近代以來,江浙地區的民營經濟和商品經濟呈現蓬勃發展之勢,這就需要建立起維繫商品經濟和市場運作的一系列規則體系,商品經營者和市場參與者應受制於統一的規則體系。這些自生或自發的規則體系成為衡量人們行為妥當與否和交易公平與否的標準。缺少統一的法律規則,人們將失去賴以評價交易正當性的基礎和依據,市場也將出現混亂而失去秩序。
  浙江商人很早就意識到利益與規則並重的重要性,希望建立統一的規則體系和合理的契約精神保障商業交往的正當進行。在這種濃烈的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熏陶和錘煉下的浙籍法學家,自然而然地將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作為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的精髓。概言之,浙江發達的民間資本催生的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是浙籍法學家集群出現和“浙江現象”形成的非常重要的經濟原因。
  浙江發達的商品經濟還讓浙江商人意識到,在高度追逐利潤的商品經濟中,僵化地固守某一種模式無異於將自己推向了被淘汰的邊緣,只有跟隨市場需求和發展需要不斷提高商品的質量,增加商品的種類,創新商業運作模式,才能在奉行優勝劣汰的商品經濟中生存和壯大起來,因此創新意識越來越濃厚,這可以說是“浙江現象”形成的另一重要原因。
  浙江商人具備走向成功必需的超強創新意識,他們往往不滿足於現有的商品品質和運行體制,樂於獨闢蹊徑探索其他人沒有想到或者沒有勇氣嘗試的路徑或者事情。當這種嘗試獲得市場的良性反饋之後,他們就會逐漸將其作為新的事物或者規則確立下來。這種創新意識自然而然地影響或者改變著浙籍法學家的知識譜系,成為他們在學界立足和走向成功的催化劑。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闡述了地理環境和氣候對於法律形成的影響。”陳壽燦認為,“浙江現象”的形成也可以從浙江所處的地理環境中尋找答案。
  浙江多山地和丘陵,無成片的平原,多是條條塊塊的耕地,耕地數量的不足迫使人們必須想方設法提高農作物的產量或者尋求其他更好的謀生手段,創新意識在此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浙籍法學家不固守本土,願意到外省甚至域外開拓法學版圖,不能說沒有任何地理環境決定論的影響。同時,浙江位於海洋文化圈中,具有易受外來影響、兼容並蓄的開放而自由的海洋文化圈品格。浙籍法學家樂於敞開懷抱,吸收和擷取域外的法治精髓,願意進行正面的學術思想碰撞,能夠容納不同的法律思想的存在,以開放的胸襟接受多元的法治思想。
  法治變革過程中浙籍法學家以集群的形式和不斷增長的態勢,持續地影響和改變著中國法治的現代化進程。
  這種現象為什麼集中於浙江省而形成“浙江現象”?
  譚世貴認為,這個問題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和研究。其實,中國法治現代化就是不同區域法治文化的彙集、衝突和調和的結果,當我們能在不同區域法治文化之間找尋到合理的平衡點,法治現代化就不再遙不可期。因此,研究作為區域法治文化的浙籍法學家集群和“浙江現象”會成為時下的重要課題,深入而系統的研究也將不斷推進。
  本報杭州12月2日電
  (原標題:中國法學“浙江現象”引人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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