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致1死2傷的溫嶺殺醫案進行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連恩青死刑。宣判後,連恩青未表明是否上訴。據判決書,法院認定連恩青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未採信其辯稱系無奈而殺人,及辯護人認為本案起因上醫院方面有過錯的辯護意見。
  ■判決
  被告人當庭未說一句話
  昨天,台州中院對去年10月25日發生的溫嶺殺醫案作出一審判決。
  官方通報稱,台州中院審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連恩青在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了鼻部手術治療。因感到術後效果不佳,連恩青多次到醫院投訴,並多次到其他醫院就醫,但均無進展。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時20分許,連恩青攜帶事先準備的榔頭和尖刀來到溫嶺一院對醫護人員行凶,致1死2傷。經司法鑒定,連恩青作案時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台州中院認為,連恩青事先預謀並持榔頭和尖刀故意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該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連恩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連恩青在庭上身著深綠色的囚服,戴著一副黑色眼鏡。在整個宣判過程中,他都看著審判長,對於一審死刑的結果,他沒有說一句話。在22日的庭審中,他承認了作案事實,並表示自己沒有精神疾病,也對死者的家屬表示歉意。
  連恩青的多位家人旁聽了審判,連恩青的母親整個過程都是低著頭,當審判長宣判連恩青一審死刑時,她當場痛哭。連恩青的家人表示還會繼續上訴。
  律師稱遺憾但尊重判決
  判決書顯示,台州中院未採信被告人連恩青及其辯護人申請對其精神疾病進行重新鑒定,以及醫院在手術治療過程中存在CT片造假、醫療事故、在引發本案上存在過錯等意見。台州中院認為辯護人提出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
  連恩青的辯護人朱聖勇稱,他對一審判決未採納辯護人從輕判處意見表示遺憾,但尊重一審法院的判決。他稱,“雖然連恩青的家屬提出上訴,但連恩青是否會上訴,將在明天會見被告人後,由被告人自己決定”。他表示,如果連恩青上訴,希望法院能重新考慮其提出的幾點酌定從輕情況,並考慮為連恩青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重新鑒定。
  朱聖勇稱,作為連恩青的辯護人,無論此案走向如何,他希望從本案出發,各相關部門儘快建立起公平、科學、高效的醫療糾紛解決體制,讓悲劇不再重演。
  昨天,記者多次撥打連恩青妹妹的電話,但始終無人接聽。
  ■答疑
  鼻部手術非醫療事故
  連恩青提出治療其鼻中隔偏區手術失敗的理由不成立
  判決書稱,根據連恩青的病史及CT等相關檢查,院方於2012年3月診斷其患有鼻中隔偏區、慢性鼻炎、左上頜竇炎、篩竇炎,符合手術指徵,蔡朝陽醫生採取的在局部浸潤麻醉下行“鼻內鏡下鼻中隔矯正術+雙側下鼻甲黏膜下部分切除術”手術方案合理,術後CT檢查顯示,連恩青術後鼻中隔基本居中,雙下鼻甲縮小,蔡朝陽操作的手術過程及採取措施正常。
  相關證據證實連恩青在術後仍有呼吸困難等癥狀,且多次到溫嶺一院及多家醫院治療檢查,均得不到滿意的療效,雖然CT等查證鼻道暢通,但其自身感到不舒服。判決書稱連恩青感到效果不佳,與其心理情緒存在關聯。
  連恩青歸案後,台州市醫學會出具的鑒定材料證明其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連恩青對該鑒定意見不服,浙江省醫學會的再次鑒定同樣認為醫方對患者診療過程符合規範,患者自述癥狀與醫方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不排除與其心理等因素有一定關係,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且認為鼻中隔偏右,手術方式從健側(即左側鼻腔)進入正確。
  醫院CT片不存在造假
  連恩青認為醫院為掩蓋其手術失敗而造假的理由不成立
  判決書顯示,溫嶺一院在接受連恩青的投訴後,作為協調處理投訴的耳鼻喉科王雲傑醫師、CT室江曉勇醫師,多次向其解釋和勸說,安排其免費CT檢查,組織本院專家會診,聯繫杭州專家會診,想方設法為其診治。
  對於連恩青家屬此前表示的連恩青自稱多張CT圖像不一樣,以及連恩青反映的CT造假一事,判決書稱,CT檢查要拍攝不同的部位形成一幅幅的圖像,每幅圖像因就診者躺在檢查床上的位置不同、檢查部位不同而反映的參數不同,參數的差異實屬正常,不存在CT造假之情況。
  醫院後續處理有瑕疵
  但不足以認定其在此案起因上存在過錯
  據判決書,雖然醫院在連恩青發現自己持同一就診卡拍攝3張CT片,出現姓名、年齡不同的問題後,沒有做出令連恩青信服的解釋,又在2012年12月27日拍攝CT片後,未提供當天的檢查報告,醫院對待連恩青的投訴及後續處理上的上述瑕疵加劇了連恩青的誤解,對連恩青實施的一些行為產生影響,但尚不足據此認定醫院方面在此案起因上存在過錯。故被告人連恩青辯稱其系無奈而殺人,及辯護人認為本案起因上醫院方面有過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辯護人申請為連恩青重新做精神疾病鑒定的理由不足
  判決書中,法院認定,連恩青事先預謀持械前往,在現場停頓思考,再持械捅刺選定對象,發現不是其欲加害的對象後,沒有持刀繼續捅刺,反映出其具有完整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作案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且已經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認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其辯護人提出申請為連恩青重新進行精神疾病鑒定的意見,理由不足,不與採信。
  在22日的庭審現場,連恩青在辯護人認為其有精神疾病、出院後未按時服用精神藥物、應當對其刑事責任能力重新鑒定的情況下,當庭否認自己有精神疾病,未對其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提出異議。
  ■供述
  案發3個月前萌生殺人念頭
  據判決書,連恩青供述稱,因鼻子患病多年,2012年3月份,他到溫嶺一院診治,蔡朝陽醫生給他動了鼻中隔矯正手術,他感覺病癥位置在鼻子右側,但手術錯取了鼻左側的骨頭。因術後感覺不舒服,他到溫嶺一院複檢、投訴,要求再次動手術。王雲傑醫生接待,並給其看病,林海勇前後為其拍了多張CT片。連恩青認為從王雲傑給其看病後,所有的CT片都有問題,於是對兩人心生怨恨。連恩青後來去臨海、杭州、上海的醫院檢查,結果醫生都說他沒病。2013年7月30日晚,他在家中牆上書寫“7月31號王雲傑、林海勇死”,打算第二天去殺他們,但後來想還是去別的醫院把病看好,就忍住了。
  感覺治病無望遂到醫院行凶
  連恩青供述稱,第一次有了殺人的想法後不久,家人聽信上海醫生的話,說其頭腦有問題,送其去上海精神衛生中心住院治療。出院後,他報複的念頭更加強烈,遂準備了尖刀、榔頭。作案前一天,他去椒江市立醫院看病,CT片沒出來,報告單先出來了,說他鼻子沒問題,不給動手術。他更加氣憤,認為由於王雲傑等人的原因,才讓他到哪個醫院都沒辦法動手術,於是決定殺人。案發當天,他到溫嶺一院致王雲傑死亡並刺傷拉阻他的王偉傑後,趕到CT室持刀刺“林海勇”,發現刺錯人後,棄刀就擒。
  京華時報記者懷若谷  (原標題:溫嶺患者殺醫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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